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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253/2016-00007 信息分类: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 财政预算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6-09-26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原市卫生局2016年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说明
文  号:     关 键 词:    预算草案编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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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市卫生局2016年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说明

  原南京市卫生局2016年部门预算经费主要用于局机关基本支出和部门专项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及用于卫生事业发展的各项专项。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行政单位1个,内设16个行政处室。  

  事业单位17个,其中:公共卫生单位7个,医疗机构10个。按照单位性质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6个,差额拨款事业单位11个。  

  (二)部门职责  

  原市卫生局是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承担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法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四)承担卫生应急工作, 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五)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2016年部门工作任务及目标  

  1.加快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积极鼓励社会办医。建立现代公立医院管理制度。在南京市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市医管办的职能,强化公立医院管理。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突出控费,加强医院监管、强化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和第三方监督,市域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全面落实医院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制度,对公立医院的不良执业行为每月公示。改革编制和人事薪酬制度。全面实施医务人员编制备案制管理。同步推进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按照 “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鼓励社会办医,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发展上规模、有特色的非公立医院。大力发展养老、护理、保健、康复等健康服务。  

  2.全面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加快构建分级诊疗体系。按照“政府主导、全城联动、网格化服务、双纽带推进”的整体部署和要求,通过二三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区域内医疗机构等建设纵向的“网格化”合作模式,形成“效益共享”和“信息共享”的“双纽带”。到2016年上半年,三级公立综合医院至少参加一个医联体,基层医疗机构全部加入医联体。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诊疗范围,改革医疗服务定价和医保支付政策,完善信息支持系统建设,形成群众首诊到基层,逐级转诊的看病就医新模式。逐步减少三级医院普通门诊就诊人次,到2016年底,由基层医疗机构预约转诊占公立医院门诊就诊量的比例要提高到30%以上。以区或医联体为单位,实现基层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影像诊断、病理诊断集约式服务保障以及远程会诊全覆盖。四是推行家庭医生契约服务。以做实个性化签约为重点,全面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契约式家庭医生服务,逐步完善以家庭医生为服务与管理主体,全科服务团队为依托,基层医疗机构为平台,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纵向协作为支撑,部门与社区各方力量协同为保障的家庭医生制度。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方式等要约,鼓励二级及以上级别医院医师通过到基层多点执业作为家庭医生与城乡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重点推进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慢性病患、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的签约工作,在医联体内对签约病人建立绿色通道,让群众在医联体内得到方便便捷的医疗服务。逐步建立起目标明确、制度完善、服务规范、政策配套、机制顺畅的契约式家庭医生服务,家庭医生成为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城乡居民获得安全、连续、综合、便捷、有效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切实提高参合农民的实际受益水平。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2016年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850元,个人缴纳230元。认真做好农村重大疾病救治病种费用调查和按病种付费病种申报工作,扎实开展好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水平。继续开展新农合门诊总额支付、住院按单病种和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为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的补助,减轻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制定好“十三五”基层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对新城区、卫生资源薄弱区落实机构布局,加快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省级标准化建设。继续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继续做好省级示范乡镇卫生院、示范村卫生室评审工作。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继续开展全科医生、社区护士“三基”竞赛活动。  

  4.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效果。强化全科医生主体作用;做到医防结合,适应个体服务需要,引导群众签约;上下联动,构建“三位一体”综合防治管理服务模式。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72元,其中市级补助15元。调整供给方式,探索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机制。加强疾病防控工作,密切关注重大传染病疫情,加强手足口病等其它急性传染病防控。做好血吸虫病、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工作。履行市精神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切实加强卫生监督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认真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完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标准管理等任务。继续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等联合执法行动。配合市住建委等有关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中的“二次供水改造”专项行动。加强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做好中东呼吸综合征、人感染禽流感、霍乱等急性病传染病的防控工作。继续推进省级卫生应急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卫生应急队伍的能力与水平。五是全面开展各项爱国卫生工作,启动2016年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查工作。  

  5.加快 “智慧医疗”建设进程。在“智慧南京”总体框架下,推进“智慧医疗”建设。加快市卫生信息平台及资源数据库建设。建立基于市民卡应用的主索引系统,搭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实现各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及跨行业、跨领域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实现与省卫生信息平台、智慧南京平台的数据共享交互。在市卫生信息平台基础上建设卫生综合管理平台和公众健康服务平台,推进居民自我健康管理,提高全市健康整体水平和居民整体健康素养。推进医疗一账通系统建设。加快医疗一卡通在全市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应用,推进居民健康卡与市民卡的融合,推进各医疗机构接入医疗一账通系统并开通医疗一账通支付。建设“智慧医院”。推进医院信息平台建设,不断提升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对接市预约挂号系统,实现分时段预约以及院内导航、医检报告、排队消息实时推送;建立远程医疗、分级诊疗支持系统;推进自助机使用、移动医疗(护理)、药品智能化管理服务。力争到2016年底,建成国内领先、具有南京特色的智慧医疗体系。实现一卡通、一帐通、一程通、一线通、一键通。  

  6.全面提升卫生科技创新水平。围绕提升临床诊治技术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深入推进10+1临床医学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生物样本资源库(干细胞库)建设。以加强国际国内科研学术交流为基础,进一步推进医学科技发展支撑平台建设。在推进医学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广泛的国内外协作交流,联合创办国际性SCI期刊,建立院士工作站,构建国际化、高端医学诊疗技术、学术交流合作平台;依托南京智慧医疗的发展,在建立全市统一的临床生物样本资源信息库的基础上,加快构建医学科技信息发展平台。推进人才队伍结构优化、能力提升。全面评估“南京卫生青年人才培养工程”人员四年来的工作实效,奖优罚劣,加强培训和监督,促进优秀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进一步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科医生社会化招聘定向培养机制,吸引青年医师进入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强护士规范化培训及培训基地建设,加强医技人员的科研学术能力培训,推进卫生科技人才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  

  7.完善便民服务凸显公益特色。以国家和省《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为纲领,明确年度改善医疗服务目标任务。以切实加强医院管理为核心,进一步强化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狠抓医疗、护理各项核心制度的落实,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数量、医院收支结构、患者负担情况及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非急救转运社会化运行模式。制定出台《南京市献血管理办法》。以“第三方满意度调查”为抓手,全面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扎实推进卫生行风建设。  

  二、关于2016年部门预算草案的说明  

  (一)2016年预算基本情况  

  1、预算收支基本情况  

  全系统部门预算总额1114986.24 万元,其中:局机关5079.18万元,医疗机构1073758.75万元,公卫单位36148.31万元。  

  本年度收入预算1114986.24万元,其中:财政补助收入56052.3万元,比上年增加23822.03万元;事业收入1040653.04万元,其他收入14858.63万元,结转和结余资金3422.27万元。  

  其他收入主要为直属医疗单位培训收入、食堂收入、司法鉴定收入、停车费收入、杂志社收入、办会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  

  本年度支出预算1114986.2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71463.83万元,包括:工资和福利支出298585.1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34557.6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8321.02万元;不可预见费822.6万元;项目支出42699.81万元。  

   2、“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2016年度预算112.91万元,其中:由财政实行集中管理,总量控制,在年度执行中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出国经费审批意见办理相关预算调整手续的52.91万元,医疗体系专项中用于卫生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经费60万元。比上年减少17.09万元,主要原因为出国组团数减少。 

  (2)公务接待经费:2016年度预算118.73万元,其中:部门预算108.28万元,市级专项10.45万元。比上年减少11.29万元。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6年度预算317.66万元,其中:部门预算307.66万元,市级专项10万元。比上年减少192.74万元,主要原因为局机关实施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 

  (5)会议费:2016年度预算128.63万元,其中:部门预算111.63万元,市级专项17万元。比上年减少18.23万元。 

  (6)培训费:2016年度预算110.89万元,其中:部门预算70.64万元,市级专项40.25万元。比上年减少12.4万元。 

   (二)2016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说明  

  2016年卫生单位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合计42699.81万元:  

  1.局机关:项目支出2356.72万元,主要是:医政管理专项150万元,主要用于医疗质控专项经费、征兵体检及等级医院的评审;卫生信息系统维保20万元;第三方满意度调查专项70万元,用于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院满意度的调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本支出200万元,此专项属于非税收入支出,主要用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经费;药品规模收益非税收入1700万元,此专项属于非税收入支出,用于直属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规模收益的分配。  

  2.医疗单位:项目支出23590.89万元,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宁财社【2015】596号)文件规定,市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康复医院、惠民医院等全面落实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改革性补贴、按规定实施综合改革发生的政策性亏损、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补助和政府制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成本。2016年财政对直属医疗单位项目支出按文件规定设置,其中:医疗设备设置5884万元,公立医院弥补亏损7218万元,公共卫生及床位补助530万元,医学科技发展专项1060万元,维修改造400万元,信息系统160万元,科教项目支出5720万元,物业费等2618.89万元。  

  3.公卫单位:项目支出16752.2万元,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宁财社【2015】596号)文件规定,市级财政对政府举办的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卫生、精神卫生、院前急救、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机构,对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及其他相关项目经费进行补助。2016年公卫单位项目支出按文件规定予以设置,具体有:专用设备购置500万元;办公设备购置290.07万元;专用材料费7640万元(采血器材、疾控疫苗成本、核酸检测试剂等);维修改造2429万元、急救分站非税收入返还款1336万元、物业管理费207.34万元等。  

  三、关于预算科目的有关说明及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资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收到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用事业基金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附件:原卫生局2016年预算补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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