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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253/2017-00262 信息分类: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 政策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7-11-14
生效日期:    2017-11-07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卫生计生委新老虎机平台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宁卫中医〔2017〕9号 关 键 词:    南京市卫生计生委新老虎机平台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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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计生委新老虎机平台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卫中医〔2017〕9号

 

 各区卫计局、委直属各单位: 

 

了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特色和优势,提高全市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省中医重点专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新老虎机平台实际,制定了《 南京市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117 


    

  南京市中医重点专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老虎机平台中医重点专科(含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下同)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中医重点专科在临床疾病防治、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载体作用,提高专科诊疗水平,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要求》和《江苏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原则。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建设标准和考核细则,遴选确定专科建设单位,组织专科的评审和验收。 

区卫生计生部门协助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辖区内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在人、财、物等方面对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工作予以支持。 

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负责制定专科建设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为专科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申报实行“自愿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  市中医重点专科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新增市级中医重点专科申报工作。 

第六条  申报专科必须符合申报条件,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中医特色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综合学术水平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第七条  申报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为南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专科整体与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医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教学及科学研究能力; 

(三)具备与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医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教学及科学研究能力; 

(四)学科带头人在省内或市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推进作用;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70%;具备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的人才梯队,并具备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科室病床数三级医院≥30张,二级医院≥20张,病床使用率≥85%。中医治疗率≥60%,优势病种住院中医治疗率≥70%;中医优势病种(前3位优势病种)出院人数占出院人数比例≥60% 

(五)有专科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 

(一)已列为市及市级以上的重点专科; 

(二)违反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的;  

(三)截止申报当年,发生经鉴定为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或有市级或市级以上医学会已经受理,正在鉴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或3年内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并终审判为败诉的; 

(四)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未按市卫计委规定积极参与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对口支援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未达到相关工作要求的。 

第九条  凡申报市级中医重点专科的单位,根据市卫生计生委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京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申报书》。 

(二)能够说明专科水平的文字材料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申报专科进行初评,包括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检查,在通过初评的专科申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第十一条  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和初评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专科,从建设的基础条件、目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 

第十三条  市卫生计生委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结合全市实际和拟建设的专科数量,研究确定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名单并公示一周。公示结束,对公示期间无疑义的,确认为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由市卫生计生委以文件形式公布。凡是在公示期间有疑义的专科,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论由市卫生计生委作出,并作为最终结论。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和卫生行政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专家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卫生计生委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工作人员和卫生行政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中医重点专科每5年一个建设周期,建设时间从行文公布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  市卫计委制定《南京市中医重点专科考评细则》,作为专科建设与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要根据《南京市中医重点专科考评细则》要求,坚持以临床医疗为主体,以提高疗效为核心,开展“对标找差,争先创优”工作,积极开展与省内外同类重点专科的交流,进一步强化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临床诊疗方案,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八条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将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作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内容,切实加强管理与指导,制定和采取相应的激励政策与配套措施。 

第十九条  非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由本单位自行筹措。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的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主要由市、区中医专项经费和建设单位资金等多方构成,市级专项资金根据对重点专科每年考核情况给予一定奖补,区级财政和区建设单位资金资助额度原则上按与市级奖补不少于1:1:2的比例;市级建设单位资金资助额度原则上按与市级奖补不少于1:1的比例。同时,鼓励从其他合法合规渠道争取建设经费。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资助及单位配套的重点专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专科所需要的关键仪器设备、发展诊疗新技术和人才培养等,其中设备购置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对各级财政资助及单位配套的重点专科建设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每年必须将本专科本年度的运行情况,如实填写《南京市中医重点专科年度运行情况表》,在规定时间内经逐级审核后,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对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和动态监测。考核内容包括建设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上一年度存在问题整改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标找差,争先创优”所取得的成效等。 

第二十三条  重点专科年度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得分为A等次的重点专科,次年市级中医专项资助经费上浮20%;得分为B等次的重点专科,次年市级中医专项资助经费标准不变;得分为C等次的重点专科,次年市级中医专项资助经费扣减20%;得分为D等次的重点专科,次年暂停经费资助、予以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市级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自查,并逐级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评审验收申请。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授予“南京市中医重点专科”称号,并自动进入下一个五年建设周期;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取消其市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及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经过两个周期的建设仍未进入省级中医重点专科行列者,取消经费资助,保留市级中医重点专科资格。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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