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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253/2017-00285 信息分类: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 政策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7-12-19
生效日期:    2017-12-01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新老虎机平台《南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  号:    宁医改办〔2017〕22号 关 键 词:    新老虎机平台《南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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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虎机平台《南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宁医改办〔2017〕22号

    

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各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市场监管局、国税局、经信、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 

现将《南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深化医改工作领导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京市商务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物价局          

    2017年121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南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委《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江苏省医改办9部门《新老虎机平台<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通知(苏医改办发〔2017〕12号)要求,为做好南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实现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净化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的目标。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超过50%,下同)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流通企业。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并代为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为销售的药品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两种情形全国各限1家。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之间在省内零差率调拨药品一次可不视为一票(限“两票制”执行之日起半年时间内)。为偏远的(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纳入我省短缺药品定点储备的药品,其相应的省级承储企业在新老虎机平台没有建立配送关系、但该药品确需配送的,可增开一次发票。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品、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三、“两票制”的实施范围和步骤 

(一)实施范围:南京地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倡导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实行“两票制”。 

(二)实施步骤:结合南京地区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价格谈判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2017年12月前,调整完善少数短缺急(抢)救、妇儿专科非专利直接挂网药品后,所有急(抢)救、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同步执行“两票制”。 

四、及时做好“两票制”实施准备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按照“两票制”要求遴选药品流通企业,及时更换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流通企业。 

(二)药品流通企业应及时妥善处理库存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完成信息化改造工作将相关票据及时扫描上传“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承诺所有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均符合“两票制”规定要求。 

(三)医疗机构应及时根据“两票制”规定和药品采购使用情况调整优化配送渠道,按照实施时间节点调整到位。同时,完善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以适应“两票制”工作要求。 

五、严格执行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上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本企业开具的发票。到货验收时,应做好购进药品验收记录,查验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实际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药品流通企业在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应在开具的发票上关联药品生产企业的发票票号,对提供的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的真实有效性作出承诺,并将相关票据及时扫描上传省药采平台。 

(三)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支持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药品流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或生产企业委托的流通企业进行配送。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出具的发票,还应当验证药品流通企业加盖印章的由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要互相印证。对两张发票相关内容不能互相印证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验收入库,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公立医疗机构应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按照要求做好票据查验工作,并将相关票据作为支付药品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进行管理。  

六、创造条件支持“两票制”落地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本市范围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 

七、切实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使命担当,落实主体责任,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共同做好“两票制”政策在南京地区的推进落实工作。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将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充分运用新兴技术,加强对“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两票制”执行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一)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并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将执行“两票制”纳入医疗机构考核重要内容。“两票制”落实不到位、索验票(证)不严、拖欠货款、拒绝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国税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经信部门要加强医药工业行业管理,配合做好“两票制”贯彻实施的相关工作。 

(五)商务部门要将实施“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强药品流通企业管理,协同推进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配送能力等级评价体系建设。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实现与公立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谈判、签订和履行等程序制度化、规范化。 

(七)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八)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力度,对涉嫌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完善药品采购数据与医保审核信息的共享机制,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强化政策的宣传引导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两票制”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要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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