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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2948253/2018-00028 | 信息分类: |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 重点工作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17-09-1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做好南京地区短缺药品分级储备和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宁卫药事〔2017〕13号 | 关 键 词: | 关于做好南京地区短缺药品分级储备和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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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卫药事〔2017〕13号
各区卫生计生局、医改办、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食药监局、物价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九部委《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卫药政发〔2017〕37号)、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短缺药品分级储备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7〕7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年第49号)精神,为应对新形势下的药品短缺问题,保障药品临床供应,现就做好新老虎机平台短缺药品分级储备和供应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分级储备制度
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配合、医院参与的短缺药品分级储备制度,在省级《短缺药品目录》内药品储备供应的基础上,设立市级和医疗机构分级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对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的短缺药品和存在短缺风险的急(抢)救药品进行定量储备,最大限度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一)制定分级储备药品目录和计划
1.部分急(抢)救短缺药品定点企业市级储备。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和市社保中心根据南京地区临床用药需求,制定市级储备目录,重点对存在较大短缺风险的急(抢)救药品(省级储备以外)进行储备,择优遴选确定2家短缺药品承储企业,按照本地区6个月平均用量进行定点储备。储备目录和承储企业遴选另行确定。
2.少数特需短缺药品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储备。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需要定点储备的少数特需短缺药品目录和2家负责承储的医疗机构,按照本地区1年平均用量进行定点储备,确保少数特需药品在辖区内医疗机构出现短缺时,能够第一时间保障供应。各区卫生计生局确定1家少数特需短缺药品承储医疗机构,负责区域内部分少数特需短缺药品的定点储备和供应保障,并将名单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3.短缺风险药品医疗机构动态替换储备。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建立药品库存预警机制,重点对存在较大短缺风险、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的药品进行储备。按照本机构3个月平均用量进行动态替换储备,确保必要的库存量,避免突发性短缺情况的发生。
(二)落实分级储备资金
1.市、区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对同级相关部门组织的短缺药品储备工作给予支持,原则上从2018年起安排资金,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在2017年追加安排。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储备资金由医疗机构自行安排。
2.短缺药品储备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储备和少数特需短缺药品区域定点储备单位按照要求储备并供应药品,储备药品价格执行有关部门与企业谈判的价格。医疗机构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向承储企业采购、储备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医疗机构向少数特需短缺药品承储单位调剂使用相关短缺药品。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短缺药品储备资金。市、区级卫生计生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短缺药品储备资金的监管。短缺药品承储单位要按照要求,设立专门账簿,单独进行储备资金账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并于每年年底前向卫生计生部门报送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财务结算。
(三)明确分级储备职责
1.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短缺药品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药品短缺动态信息,科学分析短缺原因,分类采取保供措施。加强短缺药品承储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短缺药品采购储备到位、保障供应及时。
2.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重视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加强药学部门和药品库房建设,制定完善药品供应保障预案,调整优化药品库存,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药品短缺问题。
3.短缺药品承储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安排人力物力,履行好短缺药品储备供应职责。各储备单位要定期关注储备药品生产企业信息,精准研判形势,科学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储备药品流通管理,及时更新库存,确保储备资金定期周转。
二、建立短缺药品部门联动会商机制
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多部门统筹协作机制,明确工作规则和部门分工任务。市卫生计生委发挥牵头部门职责,市医改办根据药品短缺程度和成因状况,对临床影响重大的短缺药品即时协调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食药监局和市社保中心启动会商程序,协调推进、统筹解决区域内药品短缺问题。如无特殊情况,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三、建立短缺药品备案采购机制
医疗机构对确实存在短缺断供的部分不可替代药品,可以申请备案采购。重点是南京地区急(抢)救、妇儿专科非专利短缺药品,确有需要,也可以选择目录外产品。医疗机构确定本单位备案采购药品,与企业谈判确定采购价格,填写《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见附件),报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备案,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点对点备案采购。以1年为期,相同备案产品不同医院间取最低采购价调平,阳光挂网采购。
四、强化部门协同推进职责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保供应就是保民生的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工作职责,共同担起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的任务。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牵头部门职责,推动形成部门合力,促进短缺药品储备目录、承储单位的确定等各项任务有效落实。财政部门要落实必要的短缺药品储备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经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测协调、动态掌握生产情况。人社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对短缺药品定点储备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衔接,对已纳入省医保标准库的短缺药品进行及时维护,确保正常结报。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短缺药品承储企业的督促指导,协同推进落实国家药品储备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短缺药品承储企业的药品质量监管,保证用药安全。价格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京市深化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商 务 局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2017年9月18日
附件:
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备案采购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药品通用名 | | 剂 型 | | 包装材料 | | ||
药品商品名 | | 规 格 | | 转换比 | | ||
生产企业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配送企业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医疗机构联系人 | | 医疗机构联系方式 | | ||||
包装单位 | | 供货价格 | | ||||
拟采购时间 | | 拟采购数量 | | ||||
申请理由 | | ||||||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 |||||||
医院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 |||||||
市药品集中采购托管中心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 |||||||
市卫生计生委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 |||||||
省卫生计生委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