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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253/2019-11143 信息分类: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 解读材料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19-01-2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2021-02-28
信息名称:    关于《南京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解读
文  号:     关 键 词: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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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订《办法》的背景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健康医疗提出了新需求。为认真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全国、省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施健康中国、健康南京战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就医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新老虎机平台医师的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

本《办法》共4章22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记分的分值(6条);第三章记分实施(10条);第四章附则(2条)。

(二)章节介绍

1.总则。主要内容为《办法》制定的依据、概念、适用对象、管辖原则;

2.记分的分值。规定了记分的分值标准,最低记1分,最高记12分。分为6个档次,共50条:一次记1分的有2条、一次记2分的有6条、一次记3分的有5条、一次记4分的11条、一次记6分的有11条、一次12分的有15条。

3.记分实施。规定了记分实施单位、记分原则、操作程序、记分周期、记分处理等相关内容。(11个方面)

(1)主体原则:医疗机构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落实依法行医主体责任,发现不良执业行为,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卫监机构报告。

(2)记分程序:卫监机构发现不良执业行为,经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并送达该医师。非本地注册的,同时抄送注册地卫健行政部门。

(3)申述程序:医师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卫健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卫健部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做出处理。经核查证实对医师的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

(4)特殊情形: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医师的多份病历有重复性错误或者多张处方违反同一规定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医师同一不良执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形的,应当按照记分分值高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5)协助处理:医师涉嫌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行为的,卫健部门可以移交医学会进行专业认定。医学会作出的专业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卫健部门的处理依据。

(6)记分周期:记分周期为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分值清零,下一考核周期重新记录。

卫监机构经调查核实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时间所在的记分周期已期满的,应当将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现记分周期内,并同时注明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时间。

(7)记分处理:累计记分8分以上时,卫监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卫健部门并通报其执业的医疗机构,由卫健部门或者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达到8分不满10分的,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1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所有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并报准予注册的卫健部门备案。

达到10分不满12分的,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2-3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所有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并报准予注册的卫健部门备案。

达到12分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并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3-6个月,接受南京市卫生健康委指定的南京医师协会考核,考核合格后恢复其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其注册的卫健部门注销注册,予以公告,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师由当地卫健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离岗培训。

(8)结果运用: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等挂钩,对发生医师不良执业行为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9)工作要求:实施“双随机”、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电子档案,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和医师定期考核系统、诚信系统实现实时对接。

(10)稽查汇总: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全市记分管理工作的层级稽查,汇总全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并按年度将记分情况和记分专项稽查工作情况报送市卫健部门。

(11)工作纪律:卫健部门、卫监机构、医学会、医师协会和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附则。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限,试行日期等内容。

三、《办法》的政策法规依据

《办法》的制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相关文件:市卫生计生委新老虎机平台《南京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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