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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948253/2020-09420 信息分类: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 公示公告 / 通告
发布机构: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2-0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的通告
文  号:     关 键 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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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的通告

为了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现就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通告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外地协查的密切接触者,在各区指定的场所实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对确有特殊困难、特殊情况的,需经所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方可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实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必须严格按规范执行。 

三、对拒不执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者,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四、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14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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